涉外離婚法律如何適用
涉外婚姻牽涉到不同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制度。涉外離婚的法律適用規定:1.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
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2.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50條規定:依照本章規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國際慣例的,不得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
貫徹執行《民通意見》第188條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
法律依據:
《關於駐外使領館就中國公民申請人民法院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進行公證、認證的相關規定》第一條
婚姻當事人一方爲中國公民的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在國內使用,須經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該判決裁定承認後,才能爲當事人出具以該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爲準的婚姻狀況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否則,不予受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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