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一、離婚案開庭被告不到場怎麼辦?
離婚開庭一方不到場的情況是不會影響案件的審判的,一方拒絕出庭的,可以按照缺席判決處理。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爲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二、離婚案件多久可以判離?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三、法院如何進行離婚調解?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綜上所述,夫妻感情破壞如果要離婚,可以走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開庭前會通知雙方當事人。如被告人拒絕出庭,或者透過送達方式無法聯繫到被告人,這樣原告可以申請缺席審判,法院經過調查確定雙方感情破裂,會支援原告的離婚判決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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