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請委託人代理可以嗎
一、起訴離婚請委託人代理可以嗎
可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託爲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當事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起訴離婚,但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並必須記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二、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一般是到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於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如果你們雙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則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須提供以下證件:
(1)請求判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本
(3)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官證、軍隊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你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同時,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參訴。
5、雙方到庭後,由法院進行調解(這是必經程序)。調解的結果有3種:
(1)經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則由你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後,他同意你的離婚請求的,並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則由你撤回起訴,由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離婚。
(3)經調解後,你仍堅持要求離婚而他不同意的,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的。則由法院進行審理判決。
6、法院透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以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爲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其中,《婚姻法》第32條規定了准予離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滿2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上班當事人不能夠協議離婚的話,那麼是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禮儀婚,從而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而選擇訴訟離婚的話,是需要向法院進行起訴的,一般起訴的時候,也是可以委託代理來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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