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二審維持原判還能上訴嗎?
二審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不能再提起上訴。如果認爲生效判決確有錯誤,可以依法向上級法院申訴或者申請再審。
我國民事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即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當事人認爲判決錯誤的,可以進行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啓動再審程序,重新進行審判。法律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相關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爲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後什麼時候開庭
我國法律對於第二次起訴離婚立案後什麼時候開庭並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實踐中,起訴立案後一週內案件從立案庭轉到審判庭,審判庭分發到具體審判員處需要兩到三天,審判員一般會在一週內通知當事人領傳票,確定開庭時間,開庭時間一般會在雙方都領取傳票之日起,給雙方30日的舉證時間,開庭時間應定在舉證期滿之後不久,半個月或一個月內。
1、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蔘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
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審判員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我國的離婚案件是我國最爲常見的民事案件的類型之一,因此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相關的需要離婚的情況的時候,我們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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