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財產怎樣劃分?
男方起訴離婚財產也是按照平分的原則劃分的,民法典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的收益等,如果是有子女的,會照顧子女,或者說是一方有過錯的,會照顧無過錯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妻共同財產一方變賣有效嗎
1、夫婦一方私自將夫妻共有房地產轉讓給第三人,所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夫妻關係續存期內獲得的房子,雖然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歸屬於夫婦共同共有的財產。登記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將房屋轉讓給他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爲,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認,所簽署的房屋轉讓合同就是無效合同。買受人假如明知一方爲私自處分,或是房子尚未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就不構成善意取得。
2、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轉讓給雙方的親屬或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的同意,則單方面處分無效。
夫婦一方將共同財產單方面處分給第三人的狀況下,如第三人是夫婦雙方的親屬或是其他有利害關係的人,則對其善意的認定應當採用更加嚴格的標準,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應知該處分未經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認定爲善意第三人,夫婦一方單方面對該共同財產的處分無效。
3、夫婦一方私自處分房地產因受讓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記於一方名下的夫婦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付款合理對價並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討回該房子的,不應予以支援。
不管是不是男方起訴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都是平均分配,婚後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都是平分的,若一方有過錯會照顧無過錯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經另外一方的同意就轉賣共同財產是無效的,所得應該是夫妻共同所有,離婚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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