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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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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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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離婚已經成了一種正常現象。離婚的多半原因就是出軌。在離婚時,其配偶就能請求損害賠償。但離婚損害賠償的責任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那麼,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應滿足以下條件:

1、侵權行爲的發生。

夫妻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爲,即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侵權行爲。筆者認爲,以上四種情形過於狹窄。應將賭博、吸毒作爲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

2、行爲人存有過錯。

行爲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論行爲人是故意的或者是過失的,即應當認定行爲人有過錯。作爲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還要求被侵權的夫妻一方須無過錯。無過錯方的過錯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不是指沒有任何過錯。

3、違法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損害事實是構成損害賠償責任的要件之一。該違法行爲給無過錯方造成了財產和人身、精神上的損害事實。沒有物質、人身或精神損害,也就失去了賠償的前提。財產損害是指財產利益的損失。財產損失可分爲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精神損害是指公民人格權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產生的損害後果。

4、違法行爲導致了夫妻間的離婚。

該違法行爲與感情破裂具有因果關係,即該違法行爲是導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夫妻之間沒有被判離婚,也就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二、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

1、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並基於該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援;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第四十六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損害賠償請求應當與離婚訴訟請求同時提出。這樣符合法律規定又有利於賠償數額的確定和保證判決得到執行。

對於當事人不知道損害賠償應與離婚訴訟同時提出的,爲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解釋》第三十條規定了法院就當事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以書面形式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以避免審判實踐中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未得到保護。

2、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爲被告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過錯方不同意離婚的,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應當從保護無過錯方的角度出發,應該允許其事後提起損害賠償,但也不是無限期的。應當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另一種是無過錯方作爲被告,在一審時不同意離婚也不提賠償的,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無過錯方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需要注意婚內損害賠償不受保護。一方面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婚姻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婚姻損害賠償請求也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雙方均有過錯的情形,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向對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