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半年離婚流產一次怎麼賠償
並不是每一個小生命的誕生都是令人驚喜的,如果婚後婚姻生活不美滿,雙方預離婚,不希望孩子的誕生,會選擇流產。衆所周知,流產對女性的傷害非常大,而法律上有明文規定,中止妊娠半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在法律上是允許的,並且符合某些條件的,是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那麼下面和本站小編一起了解下結婚半年離婚流產一次怎麼賠償。
一、賠償條件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我們可知,依據婚姻法的平等原則,男女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共同財產都是平等分配的。在女子流產期間,一般情況下男方是不能夠提出離婚的。而想要在離婚中獲得法定的損害賠償。必須是由以上四項所引起的離婚。如果流產是自然流產的話,法律沒有強制規定必須給予賠償。
二、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額如何確定
離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到底要怎樣確定,這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它不像財產損害那樣可以透過一定的標準來確定,這就使得它的確定具有很大的任意性。
雖然我們不可以對離婚精神損害有一個統一的指標,但是我們可以大概地確立一些概算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讓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在具體實踐中有一個大概的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提出了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六個確定因素: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
3、侵權行爲造成的後果;
4、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這六個因素具體運用到婚姻家庭領域,我們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據過錯方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對受害人造成的損害程度,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這些因素來確定過錯方的賠償金額。在審理案件中,法官重點考察過錯方實施行爲的多寡、時間的長短、手段的惡劣程度、公開度以及對過錯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對受害人肉體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離婚損害賠償金的給付方式,可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損害賠償金原則上應一次性給付。如一次性給付確有困難,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的,經權利方請求,法院可責令義務方提供抵押物或簽訂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以擔保給付義務的履行。
以上就是結婚半年離婚流產一次怎麼賠償的相關內容,從上述內容可知,流產後半年男方不可提出離婚,若女方提出離婚,賠償金額根據對方過錯程度來衡量,賠償金額由雙方協商界定,如果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對此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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