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申請保護令的程序是什麼?
起訴離婚申請保護令的程序是:
(一)申請
1、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管轄。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由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加害人經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爲發生地的人民法院受理。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2、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的提出時間。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緊急情況下,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應當記錄在案,並由申請人以簽名、摁手印等方式確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申請,可以在離婚訴訟提起之前、訴訟過程中或者訴訟終結後的6個月內提出。訴前提出申請的,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簽發人身保護裁定之後15日之內提出離婚訴訟。逾期沒有提出離婚訴訟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動失效。
3、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申請人是受害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姓名、通訊住址或單位;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理由;有一定證據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臨家庭暴力威脅。
受害人因客觀原因無法自行申請的,由受害人近親屬或其他相關組織代爲申請。相關組織和國家機關包括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村)委會、庇護所、婦聯組織、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證據,可以是傷照、報警證明、證人證言、社會機構的相關記錄或證明、加害人保證書、加害人帶有威脅內容的手機短信等。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裁定,無需交納任何費用。
(二)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的申請後,應當迅速對申請的形式要件及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在審查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的證據時,可以根據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本着靈活、便捷的原則適當簡化。
對於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危險,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均可以提交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調取證據予以覈實或者舉行聽證。
(三)裁定
1、作出裁定的時間: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做出是否批准的裁定。
人民法院經審查或聽證確信存在家庭暴力危險,如果不採取人身安全保護措施將使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應當做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2、裁定包含的主要內容
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人申請並經審查確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可以附帶解決以下事項:
(1)申請人沒有穩定的經濟來源,或者生活確有困難的,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在保護裁定生效期間的生活費以及未成年子女撫養費、教育費等;
(2)責令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因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爲而接受治療的支出費用、適當的心理治療費及其它必要的費用。被申請人的暴力行爲造成的財產損失,留待審理後透過判決解決。
3、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種類和有效期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分爲緊急保護裁定和長期保護裁定。緊急保護裁定有效期爲15天,長期保護裁定有效期爲3至6個月。確有必要並經分管副院長批准的,可以延長至12個月。
(四)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送達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庭送達,同時抄送轄區公安機關;達達方式一般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或委託送達,拒絕簽收的可以留置送達。
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透過電話等其他方式將裁定內容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轄區公安機關,並將告知情況記錄在案。
(五)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生效與執行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人民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抄送轄區公安機關的同時,函告轄區的公安機關保持警覺,履行保護義務。公安機關拒不履行必要的保護義務,造成申請人傷害後果的,受害人可以以公安機關不作爲爲由提起行政訴訟,追究相關責任。
(六)駁回申請及不服裁定的複議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爲人身安全保護措施申請不符合申請條件的,駁回申請,並告知申請人申請複議的權利。
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之日起向簽發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在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做出複議裁定。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執行。
(七)撤銷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的聽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可以在收到人身安全緊急保護措施的裁定後內,請求人民法院舉行延長或撤銷緊急保護裁定的聽證。
以上就是離婚人身保護令申請的具體內容,相關事項的處理和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離婚原因所申請的保護令內容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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