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調解是真的嗎?
一、起訴離婚調解是真的嗎?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只有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才准予離婚。
法院調解主要分爲以下三個步驟:
(一)調解的開始它的開始包括兩種方式:一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而開始;二是法院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主動依職權調解而開始。
(二)調解的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由獨任審判員主持。調解開始後,審判人員應當認真聽取雙方當事人關於案件事實和理由的陳述,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雙方各自的責任。然後,有針對性地對雙方當事人闡明有關的政策和法律,引導當事人就具體的爭議事項進行協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或者經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或者法定訴訟代理人簽名。
(三)調解的結束調解的結束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因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二是因調解不成,未達成調解協議而結束。對於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協議不被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束調解程序,恢復審判,及時作出裁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 離婚調解不成怎麼辦
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第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爲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節,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雖然調解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法定程序,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對拒不到庭故意失蹤、下落不明以及宣告失蹤等人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必經調解程序。經調解雙方當事人不能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才判決離婚,在提高人民法院的判案質量的同時給當事人一個感情緩衝區,有充分的考慮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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