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訴離婚代理意見需要提交哪些證件?
對於夫妻來說,婚姻是他們一生中最爲重要的,但是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是的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無法再繼續,又因爲不能達成協議離婚,就會出現各種問題,以至於提起訴訟,下面就由小編爲大家解答有關女方起訴離婚代理意見需要提交哪些證件的問題。
一、女方起訴離婚代理意見需要提交哪些證件
1、要有身份證、戶口本(有些法院要)、結婚證、起訴狀。帶上這些去法院立案。
2、如果結婚證被對方拿走,得去當初登記的地方開結婚證明。
3、然後等法院確定開庭時間,等候開庭。
4、一般法院會以簡易程序審理,這樣在三個月時間,如果以普通程序審理要六個月時間。女方起訴離婚代理意見就需要以上證件的提交。
二、訟外調解編輯
概念和作用
訴訟外調解,也稱訴前調解、行政調解,是指對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先經有關部門進行調解。這裏的有關部門,是指法院以外的有關部門,包括當事人所在單位、婦聯、基層調解組織和行政主管部門。
訴訟外的調解不是當事人要求離婚的必經程序,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也不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婚姻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先經過訴訟外的調解程序,經過哪個機關調解。訴訟外調解不影響婚姻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對訴訟外調解必須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對婚姻當事人進行強迫調解。
由於有關部門對婚姻雙方當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對症下藥,在實踐中對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婚姻家庭糾紛,防止矛盾進一步激化,起着積極作用。而且在訴訟外調解中“有關機關”不是裁判機關,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性不強,可以做到不進一步傷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關係、消除對立情緒,所以易爲當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當事人輕率離婚,或者促使雙方達成離婚協議。
結果
訴訟外調解一般有三種結果:
(1)雙方和好,繼續生活;
(2)經過調解,雙方達成離婚協議,當事人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3)調解無效,雙方未能就離婚及相關問題達成協議,要求離婚的一方應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在離婚中,爲了保障自身的利益,以及權益,需要我們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身該有的利益。在無法協議解決問題的時候,可以到當地法院進行訴訟。有關女方起訴離婚代理意見的相關問題,小編就給予以上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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