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時怎麼辦
結婚是件神聖的事情,是關係到夫妻雙方一輩子的事情,大部分人在領取結婚證書以後,安生過日子。但有一些人在婚後由於多種方面的原因,特別在錢財問題上離婚的夫妻並不少見。和結婚一樣,離婚也要夫妻雙方到場,但是某一方人員由於種種原因而不能聯繫到時,怎麼辦呢?下文中我們對於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時怎麼操作這塊作詳細解說。
由於離婚案件非同於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到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係外,還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穩固,具有較強的社會性,一般不適用缺席判決,以避免造成一方當事人的訴權被剝奪,人身和財產權益被侵害等情況發生。
根據《婚姻法》規定,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時判決是可以的: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爲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的原告收到法院的傳票後拒絕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過來起訴原告的時候,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離婚的案件很常見,因爲夫妻長期不在一起生活,導致雙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決此類案件時,大都判決離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經下落不明瞭,法院如何傳喚被告才能將離婚缺席判決呢?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採取公告送達程序來完成對被告的通知義務,公告送達60日的公告期一滿,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決。
但是,公告送達有嚴格的適用條件:
(1)、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
(2)、沒有證據證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但法院已透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都無法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人的。
在滿足以上兩種條件後,纔可以公告送達,才能對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進行判決。
隨着我國經濟步伐加快,國家經濟水平提高很多,人均收入翻番。婚後因爲經濟糾紛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也越來越多,單方面起訴離婚的事例並不少,那麼起訴離婚一方聯繫不到時,可參考上文中的說明解答來解決問題,或求助專業律師,以保證自己正當權益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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