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開庭當天要怎麼調解?
一、離婚訴訟開庭當天要怎麼調解?
人民法院針對離婚案件的不同性質,將採取不同的調解步驟:
1、一般離婚案件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爲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透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2、複雜離婚案件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爲:進行以夫妻和好爲內容的調解和以離婚爲內容的調解。
二、離婚起訴之前是開庭當日調解嗎?
一般是在法院開庭審理之前先進行調解,畢竟不管調解結果如何,只要雙方能夠達成調解協議,就沒有必要再進行開庭,只有實在調解不好的情況纔會開庭審理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院對離婚的案件首先持有的態度是進行調解,調解成功之後可以節省法院的人力物力,節省法院的資源,所以法院主要提倡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雙方能夠統一雙方的意見是離婚還是不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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