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獲得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有什麼?
一、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有四種情況可以提出離婚精神賠償,這四種情況包括:
1.一方重婚的需要精神損害的大量賠償,包括:
(1)重婚的婚姻是合法婚姻,是中國法律承認的婚姻關係。此時,有兩種情況:在1994年2月1日之前未收到結婚證書和有結婚證書的合法婚姻,以及鄰居認可的事實婚姻。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差異,處理方法因地而異。有些地區承認在重婚之前存在的事實婚姻,有些地區只承認領取結婚證書的合法婚姻。
(2)重婚的婚姻可以是合法婚姻或法律承認的事實婚姻。在這一點上,兩個案件可以確定它是否構成重婚。第一個是獲得結婚證書的重婚,另一個是以夫妻的名義形成事實婚姻的重婚。
因此,根據上述重婚條件,有離婚補償。
2.與他人同居的配偶需要進行精神賠償。
那麼是什麼構成了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事實上,構成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條件包括三個方面:
(1)有配偶;
(2)不是丈夫和妻子的名義;
(3)持續、穩定居住。
因此,如果符合上述同居條件,則可以獲得離婚補償。
3.對家庭暴力造成的精神損害的賠償。
構成家庭暴力的行爲是:
(1)家庭暴力中的身體暴力:一方毆打另一方並使其死亡、癱瘓、重傷;丈夫和妻子之間經常拳打腳踢、咬、掐、推、搡等人身傷害或羞辱行爲;第三方介入對配偶中的一方的身體傷害行爲。
(2)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一方對另一方的經常性威脅、恐嚇、侮辱造成對方的精神疾病;爲達到精神控制的目的對配偶在公共場合或私下進行頻繁的惡意貶值、羞辱、諷刺、嘲笑、導致對方無法忍受;經常爲難、干擾、懷疑、阻攔限制對方的行動自由,影響對方的正常工作生活;公開帶第三方共同生活以羞辱配偶。
(3)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透過暴力與配偶發生性行爲,造成傷害;患有傳染病,利用暴力強迫與配偶發生性關係,暴力強迫性虐待配偶。
4.虐待、被遺棄的家庭成員需要賠償精神損害。
確定被遺棄家庭成員的方式是:
(1)虐待家庭成員,長期反覆摧毀家人,導致他們遭受身心痛苦。後果極其嚴重,如果是偶然的,則不是用暴力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
(2)被遺棄的家庭成員是指撫育、贍養的一方。對於老年人、年輕的、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需要撫育、贍養的另一方故意不執行。應該履行義務的行爲,讓他們自行生存和死亡,不給予幫助。
離婚時,您可以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這種補償具有法律條件。只有滿足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才能給予另一方賠償。法律明確規定了四個案例。包括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存在重婚問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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