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書什麼情況下有效?
離婚協議中需要寫明結婚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及離婚原因,並對自願離婚、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問題約定清楚。離婚協議是夫妻之間的內部約定,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後,雙方需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如果雙方沒有離婚的,協議不生效,任何一方均可反悔。離婚協議和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不同的。如果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只能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對方承擔相應責任。經法院審理判決後,對方仍拒絕履行的,當事人纔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如果一方不履行判決書、調解書中確定的義務,另一方可以直接持生效判決書、調解書申請強制執行。
1、認定離婚協議自夫妻雙方達成共同意思表示時成立,即雙方簽字時成立。因爲民事法律行爲的成立滿足三個條件:
(1)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以終止婚姻關係爲目的,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一致性意見,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社會公共道德。
2、離婚協議成立並不代表離婚協議生效。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如何分割、子女由誰撫養等內容的約定都是以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爲前提條件,如果雙方沒有解除婚姻關係,這些約定也根本無從談起。因此離婚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
二、離婚協議書包括哪些內容?
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
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7、不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協助的義務;
8、其他需要在協議中明確的事項;
9、雙方當事人的簽名(蓋章或手印);
綜上所述,夫妻想離婚,如果到民政局辦手續,要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雙方簽字後,協議書具備了法律效力,對雙方行爲有約束力。等領取到離婚證後,雙方就應該履行協議書中的內容,分割財產。任何一方都不得無故撕毀協議,否則就是一種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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