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等待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時間
第一次起訴離婚由於沒有證據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了,因此法官最終不會准許夫妻離婚,而在這樣的情況下若當事人還想再提起離婚訴訟的話,那麼從原則上來看需要在六個月之後才能起訴,那實踐中該如何計算等待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時間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如何計算等待第二次起訴離婚六個月時間
首先,我們先來看第一種情況,即法院判決不準離婚。這種情況下,並非是指法院作出判決的當日,而應該是法院作出不準離婚判決並且判決開始生效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一審不準離婚的判決作出後,需要等待十五天的上訴期過後雙方均未上訴或者二審維持一審判決作出後開始計算六個月的等待期。
其次,我們再來談談調解和好的情況。這裏需要注意一點:很多離婚案件在訴訟過程中都會出現撤訴,卻並非都是調解和好的撤訴。即便如此,無論哪種撤訴,都要從撤訴第二天開始等待六個月後才能再次起訴離婚。
二、第二次起訴離婚一定能判離嗎
《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這也正是很多當事人認爲的“第一次起訴後要等半年才能進行第二次訴訟”的根據來源。從法理角度來分析該規定,我們不難看出立法者制定該法條的原因:離婚是個嚴肅的問題,不僅牽涉男女雙方,往往還會牽連到子女或雙方的家庭的利益,當事人對此應持慎重態度。如果允許離婚案件的原告在夫妻感情沒有達到法定破裂標準的情況下可以隨時、反覆起訴,不僅是不負責任,也會浪費司法資源。所以不如設定一個“緩衝期”來考驗雙方的真實感情狀態,如果半年後原告仍然堅持離婚,那就說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此時在第二次起訴離婚時再考慮判離的問題。這麼做既讓法院的離婚判決尊重了事實,也節約了司法資源。
由此可見,該規定中的半年時間對於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雙方來講實際上就是個感情考驗期。既然是個考驗期,當然要考驗雙方,而不是單是考驗一方。那麼,讓雙方都知道該半年是考驗期便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了。所以,在第一次起訴離婚過程一定要讓被告知道原告已經提起訴訟並知道訴訟的結果(公告送達在法律上也視爲通知了被告),才談的到雙方是否知道接下來的考驗期問題。但如果原告起訴離婚後,法院正式通知送達被告之前,原告便撤訴,則很難說被告知道第一次起訴接下來的半年考驗期問題。同時,在審判實踐中還有很多原告爲了達到不合法目的而故意“偷偷起訴後再偷偷撤訴”,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離婚”。所以,目前法院一般認爲原告第一次起訴後,被告未接到正式通知與送達的情況下,原告便撤訴,半年的等待時間不能視爲考驗期,所以原告第二次起訴仍不能認定夫妻感情破裂,不判離的可能性與第一次起訴離婚一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要想法院判決夫妻離婚的,自然也是要符合判決離婚的標準才行,此時的標準就是唯一的,即要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完全破裂了才行。當第一次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的時候,第二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新證據、新理由的話,則需要在六個月之後才能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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