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不和可以起訴離婚嗎?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人們思想的開放,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當夫妻雙方感情出現裂痕,很多人選擇結束夫妻關係。那麼,感情不和可以起訴離婚嗎?需要滿足什麼情形法院纔可以判決離婚?今天小編收集到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2、“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夫妻分居有兩種類型: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使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硇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計算,從離婚雙方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連續滿兩年。
3、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果解決了你的疑問,請好評,且行且珍惜。
4、離婚案件的法院管轄一般情況下較容易確定,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確定,正常情況下的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特殊情況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以感情不和的離婚訴訟申請,法院會進行調解,如果調解無效,會根據實際情況做出最終判決。如果您還對此有其他疑問,可以諮詢本站律師,尋求專業性和針對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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