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確定實行嗎?
一、離婚冷靜期確定實行嗎?
確定。
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頒佈開始,就意味着離婚冷靜期確定實行了。民事主體當事人要申請協議離婚時,就必須經過30天的離婚冷靜期。如果當事人一方反悔不打算離婚了,那另一方除提起訴訟離婚外,沒有其他辦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冷靜期後多久判決?
離婚冷靜期後多久判決是根據實際的審理情況而定的,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爲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爲六個月,案件疑難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爲促使當事人約束情緒、理性訴訟,或者幫助當事人修復情感、維護婚姻,可設定一定期限的冷靜期。當事人在冷靜期內達成和解協議的,可申請撤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在冷靜期內有家庭暴力、轉移財產、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情況的,法院應及時終止冷靜期。
其中,當事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情緒過於激動,不能理性表達意見,法院認爲繼續開庭將顯著激化矛盾的,可以決定設定情緒約束冷靜期。設定情緒約束冷靜期的期限不得超過20日,期限結束後,應當繼續開庭審理。法院在情緒約束冷靜期內可以對當事人進行勸導,或者邀請專業人員進行心理干預和疏導。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和平離婚,即採取協議離婚的方式,要受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約束的。如果雙方確實已經感情破裂,可以採取提起訴訟離婚的方式,並收集與提交相關證據來打官司,等待人民法院的判決,人民法院優先適用調解,調解無效的准予判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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