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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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夫妻離婚都是因爲感情變淡甚至感情破裂,而這主要也會體現在一些具體的情形上面,就包括一方出軌、有惡習等等。那根據《民法典》中的規定可能會導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馬上爲你做詳細解答。
一、導致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
二、法院不允許離婚的情形有哪些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
3、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
《民法典》規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兩部分,但在離婚方面又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幾點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女方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這並不是剝奪男方的離婚自由權,只是在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遲了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時間,在這種情形消失後,男方仍可按《民法典》的規定提起離婚訴訟。
前述情形如果是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爲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確有必要”的情形比如男方認爲孩子不是自己的孩子。具體的“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可以參看審判實踐,具體審判根據當事人的具體情況而定。
4、“確有必要”的情形
(1)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懷孕的,包括女方婚後賣淫,與他人通姦、姘居或而懷孕的;
(2)女方對男方的身體、生命有嚴重威脅的;
(3)女方對嬰兒有遺棄、虐待行爲,不盡快解決對嬰兒將造成嚴重後果的;
(4)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
(5)女方出走下落不明的。
透過上文內容,我們知道,重婚、家庭暴力、賭博、吸毒等都是可以離婚的。男方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是不得提出離婚的,但要注意的是,男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女方婚後主動與他人發生關係而懷孕的,女方婚前患有不宜結婚的疾病,婚後經治不愈或不宜生育的等,法院也是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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