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離婚房子和孩子怎麼分配?
(一)財產分割原則
1、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爲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
2、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
3、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4、公平原則。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等。
5、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公民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多種形式處理雙方財產問題。
6、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問題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孩子歸屬問題
1、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婚姻家庭編中規定的原則,解決離婚孩子撫養問題應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一般情況下女方在分娩後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3、如果分娩一年後離婚,對於哺乳期內的孩子,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4、哺乳期後的孩子,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根據孩子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5、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綜上所述,當夫妻離婚時,對於沒有子女或是沒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辦理離婚,過程是相當簡單的。對於有子女和有公共財產的離婚案件而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而定,子女要依據孩子的意願和爲其身體和心理髮展的角度出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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