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當中的“過錯”怎麼理解?
離婚財產分割當中的“過錯”怎麼理解?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當離婚財產分割時,照顧子女的一方應當多分的一部分財產,男女在相同的條件下,將會着重照顧女人、照顧殘疾人或生活困難的人、照顧婚姻當中沒有過錯的一方。因此,如果丈夫出軌並有婚外情,應該在分割財產時照顧女方。這裏的過錯方的過錯要到什麼程度呢?
一、在《婚姻法》當中,屬於有過錯一方的“過錯”是指:
1、重婚必須滿足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已經到到了結婚的狀態,有配偶還與另一個人結婚或者明知對方是有配偶的人還與對方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
2、有配偶的人和別人同居生活,但是是不以夫妻爲名義的生活在一起。
3、對家庭成員使用家庭暴力。我國《反家暴法》已經實施多年,家庭暴力多是指行爲人透過毆打、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對於家庭成員的身體等造成傷害後果,嚴重者還有可能造成死亡,如果家庭暴力持續時間長、屬於經常性的實施,應當屬於虐待。
4、虐待家庭成員、遺棄家庭成員。必須是屬於是長期虐待或者遺棄的家庭成員,如生病不提供治療條件,不讓吃飯,對於嬰兒等不照顧、不看管等。
因此,婚姻法所認定的過錯並不是我們平常所說的“一夜情”、“嫖娼”等,這種行爲並不能在離婚時被認定是屬於婚姻當中的“過錯”。
二、丈夫出軌離婚財產如何分配?
根據以上所述,首先確定丈夫的出軌行爲是否是屬於法定的過錯行爲。如果不是的話,在財產分割上,沒有認定過錯的,離婚應當與普通的離婚財產分割區別不大,如果是與他人同居的過錯責任的重婚,當財產分割時,法院將有過錯的婚外情一方在婚姻破裂當中的影響,在照顧女方的基礎上作出判決。
在男女雙方離婚時,如何判斷對方是否持續穩定的與他人同居是一個舉證難點,在收集對方出軌證據上存在現實困難。因此,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證據收集的難題可以選擇諮詢律師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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