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原告所在地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離婚應當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對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離婚案件,原告在起訴離婚時,應當提供有關被告去向的證明材料。如對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明材料;對被宣告失蹤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應當提供失蹤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的生效裁判文書。
離婚冷靜期施行後,想要離婚的當事人必須在申請離婚登記後,等待30天離婚冷靜期,正常協議離婚流程:
1、離婚前需要先登記,登記完成後需要等待至少30天才可以領取證件,也就是常說的冷靜期。
2、在第二個30天內雙方未同時到場那麼就表示放棄離婚申請,此時也就是說最長的時間是60天。
3、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冷靜期”制度只適用於夫妻雙方自願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所有的離婚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並沒有“冷靜期”的規定。
一般來說,起訴離婚最快時間一般爲3個月,如果第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則要等6個月的禁訴期,禁訴期屆滿後才能第二次提起訴訟。《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也就是說,訴訟離婚的時間可能長達2年以上。
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是包括訴訟離婚以及協議離婚兩種方式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夫妻之間離婚的話,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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