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有過錯方賠償標準是什麼
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說明,如果因爲夫妻的任意一方的過錯造成的離婚,那麼,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出現過錯的一方進行離婚損害的賠償,這個賠償可以由雙方之間私下先協商,或者是在法院審判的時候提出,由法官裁定。
一般情況下,如果離婚的雙方的其中一方想要獲得賠償,往往都需要在符合法定要求下,另一方纔會對此賠償,這個情況分別有:
第一, 過錯方是出現重婚的。
第二, 婚後有出現和第三者同居的或者沒有盡法律要求的義務的。
第三, 在婚後出現過或持續性家庭暴力的造成了精神損害的。
第四, 有出現虐待或者遺棄家庭之中的成員的。
第五, 過錯方是故意對另一方施加法律上規定的說明違法行爲並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的。
以上的五項是要求雙方在申請離婚時才能向過錯方提出賠償,如果是私底下單純向過錯的一方要求賠償,這樣是不會被法院支援的,特別是過錯方重婚或者是有第三者的,申請賠償時,是不能要求那個第三者來進行賠償的。
注意的是,無過錯方要求賠償的時候,法院要求是有證據去證明這個錯過方是不是真的存在。法院的一切判決都是依法依據的,不會由任意的一方片面之詞來作爲依據,如果沒有真實的證據去證明對方存在的過錯,那麼法院是不會迴應當事人申請的賠償。
只有法院在判決時認爲具備了構成了離婚損害賠償的要求,法院會要求過錯方向無錯過方賠償的。另外還要認爲離婚雙方之前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被法院認爲是無效婚姻或者是和可以撤銷的婚姻,那麼都是不能適合使用這個損害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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