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2次起訴離婚怎麼辦?
民事主體之間的情感在出現問題之後,一般來說,會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但是一審離婚案件一般是不會被判離的,故而會第二次提起離婚的請求,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弟2次起訴離婚怎麼辦?若司法機關不按照既定的規定審理案件怎麼辦?
一、弟2次起訴離婚怎麼辦?
夫妻離婚是很正常的事情,在我國離婚案件每年會發生許多起,離婚率也是居高不下,有些夫妻第一次起訴離婚沒離成,就會提起第二次離婚。
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起訴,法院會判准許離婚的,不判離婚的可能性還是較小。但要求離婚的一方最好找到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條規定的離婚的法定情形。
二、訴訟離婚的程序
1、訴訟與管轄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2、調解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3、審理與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當事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都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由於離婚案件不同程度地涉及當事人的隱私,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宣告判決公開;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死亡的,雙方當事人的關係即自然消滅,離婚訴訟已沒有實際意義,人民法院應當終結訴訟。
只要書寫訴狀,提交與一審案件相同的資料,一般都是會被判離的,當然,由於透過協議的方式,是最爲節省離婚成本的一種方式,故而對於民事主體來說,若能透過此種方式,協商確定財產的分配等,也會產生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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