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起訴與一次起訴離婚就判離的區別是什麼?
二次起訴與一次起訴離婚就判離的區別就在於第一次起訴,如果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會讓雙方進行調解,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一般會判定離婚,因此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第二次成功的機率要大於第一次起訴,但是,具體的情況我們還是看一下今天的話題,二次起訴與一次起訴離婚就判離的區別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第二次起訴離婚的,法官都會判離婚。而第一次起訴的話,法院首先會進行調解,因爲所謂的六個月期限,就是法律給予夫妻雙方的冷靜期,以免一時衝動。可是,經過一個冷靜期後,依然執着離婚,那就說明了離婚的決心,法官一般會認定婚姻感情破裂而判決離婚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再次起訴離婚的,一般要在六個月以後才受理;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有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離婚,不受期限限制;
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第一次訴訟的被告起訴離婚,不受期限限制。
准予訴訟離婚的情形:
一、《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規定,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爲,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的,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法院會給予六個月的緩和期,又稱爲調解期,等待期,在此期間,雙方均不得起訴,並且可以就婚姻中出現的問題解釋說明,尋找和解的機會,繼續將婚姻經營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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