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親自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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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好不容易選定了一個好日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臨時一方卻突然有事,而無法親自前往辦理手續。這時候有的人就會委託他人代爲辦理,那麼根據法律的規定,沒有親自登記的婚姻有效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沒有親自登記的婚姻有效嗎
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婚姻。實踐中有部分結婚證並非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但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結婚登記,發給了結婚證,雙方又爲完全自願結婚,且符合結婚的其他實質要件,此種情形應認定爲合法有效婚姻。如不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結婚的實質要件,則應按照婚姻法規定的原則予以處理。
二、未登記而同居婚姻有效嗎
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的婚姻。依照婚姻法的規定,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但是現實中仍有相當一部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婚姻。爲維護結婚登記的權威性和結婚證的公信力,預防、制裁違法婚姻,引導當事人進行合法婚姻登記。《婚姻法》第八條對此予以規定:未辦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結合《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
但是不補辦結婚登記的又如何處理呢。《解釋》分兩種情況採取了務實的、靈活的處理,其一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其二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前止,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實是認定爲無效婚姻)。
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的無效婚姻。不具有結婚的形式要件,又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仍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一律認定爲無效婚姻,解除同居關係。
《婚姻法》中規定的結婚條件裏面,要求男女雙方完全出於自願,否則不予辦理登記手續。而要是委託他人代辦的話,此時無法知曉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因此這種情況下是不會准予結婚登記的。而沒有親自登記的婚姻一般也是認定爲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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