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對結婚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
我國《婚姻法》中對男女申請結婚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要求,如果申請結婚的男女中有一人不滿足,那此時就無法順利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到底法律中對結婚的條件是怎樣規定的呢?詳細內容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我國現行婚姻法對結婚條件的規定,包括了必備要件和禁止要件兩個方面。
一、結婚的必備要件
結婚的必備要件,是指當事人在結婚時必須具備的條件。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其要件有二,即男女雙方完全自願,達到法定婚齡。
(一)、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這一規定是婚姻自由原則在結婚制度中的具體體現,是透過法律將結婚決定權完全賦予當事者本人。在法定條件下,是否結婚,與誰結婚,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
(二)、必須達到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最低的結婚年齡。也就是說人們達到法定年齡才能結婚,未達到法定婚齡就結婚是違法的。而到了法定婚齡是否結婚,則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婚姻法第5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雖然法定婚齡只是最低的結婚年齡,不是必須結婚的年齡,但只要當事人達到法定婚齡,也符合其他結婚的條件,當他們申請結婚登記時,就應當予登記。
(三)、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
一夫一妻制亦稱“單偶婚”、“個體婚”。一男一女結爲夫妻的婚姻形式。《婚姻法》第2條規定,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即要求男女雙方結婚時都沒有配偶。無配偶包括三種情況:未婚、喪偶和離婚。只有雙方都是無配偶的人,才能結婚,否則構成重婚。
二、結婚的禁止要件
結婚的禁止要件,是指人們在結婚時必須排除的條件,是婚姻的障礙。我國現行婚姻法從三個方面對此作了規定。
(一)、禁止重婚
重婚是違反一夫一妻制的行爲。我國法律要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已有配偶的男女在配偶死亡或雙方離婚前都不得再行結婚。已有配偶又再行與其他異性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的行爲是重婚行爲。所以,我國法律禁止重婚要求申請結婚的男女必須沒有存續着的婚姻關係。重婚不僅是違反婚姻家庭法的行爲,而且也是違反刑法的行爲。禁止重婚也是大多數國家的立法通例。
(二)、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禁婚親是指禁止結婚的一定範圍的親屬。其立法依據主要有兩點:一是基於優生學上的要求。二是基於倫理道德的要求。一定範圍的親屬關係結婚,尤其是近親間的通婚,往往被認爲有悖婚姻倫理,難以被人們所接受。有的國家禁止一定範圍的姻親結婚,主要就是倫理觀念的作用,與優生沒有關係。
(三)、禁止結婚的疾病。
法律禁止特定疾病的患者結婚,是保護結婚當事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需要,也是許多國家立法的通例。我國婚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
結婚是男女雙方一輩子的事,國家對於結婚的條件要求也是嚴格的,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想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往往在自己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問題上有所疑問,此時建議可以先閱讀一下上文的內容,審查自身是否滿足結婚的條件,這樣才能比較順利的完成結婚登記,雙方締結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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