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的程序有哪些
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的程序有哪些
1、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爲該婚姻有效,則允許原告撤訴。同時,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2、關於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應當主動審查,不能因雙方當事人對本屬無效的婚姻沒有爭議就不加追究。
3、對婚姻效力問題的處理應當單獨製作出判決文書,與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的判決文書是分別做出的。
4、對婚姻效力的訴訟,實行一審終審。也就是說,一審法院對婚姻效力作出判決後,不論是支援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認定婚姻無效,還是駁回了原告的 訴訟請求,認定婚姻有效,當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對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提出上訴,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上訴。
爲什麼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可以調解?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調解?
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因爲法律有關婚姻無效的規定是強行性規定,只能依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並不取決於案件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所以,審理有關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適用調解,只能以判決方式結案。
但是,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即:法院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其中,對於婚姻效力的認定,只能製作判決書;對於其他糾紛的處理,可以製作判決書,也可以製作調解書。
離婚的進行,如果當事人雙方選擇了法律手段進行維權,那麼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涉及有關的法律宣判,所以自己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對於婚姻問題的解決有着深刻的理解,有效的化解雙方的利益分歧,這樣此類問題的額解決纔會較爲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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