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起訴和精神病離婚嗎
一、可以起訴和精神病離婚嗎?
可以,我國《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爲能力人”,即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爲負責。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透過訴訟,由法院來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關鍵在於患者的精神病能否治癒。無論精神病患於何時,也不論當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曉對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患者之精神病經治不愈(須在患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適用)或久治不愈(須在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適用),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准予離婚。具體應掌握兩點: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後經治不愈的,該情況無須多次治療,也無須時間上的考慮。二是婚前雖知有病,或是病爲婚後所得,應屬於多次治療無效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這裏的“多次”一般應掌握在三次以上。
二、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
我國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作爲準予離婚法定條件。
因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是根據夫妻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爲依據來判決離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假如對方在辦理結婚登記的時候就是精神病人,想解除婚姻關係,就沒有必要到法院起訴了,因爲民政局絕對不可能給一個精神病人去頒發結婚證的,除非當事人是間歇性精神病人,總之,起訴和精神病人離婚是不受限制的,也是唯一可以選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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