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婚姻不能上訴判決錯誤怎麼辦
在生活當中,雖然說無效婚姻是不受我國法律保護的,但是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沒有什麼異議的話,也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在多數情況下,法院不可能去調查是否屬於無效婚姻,但是無效婚姻本身對男女雙方是有一定影響的,下面小編要爲大家介紹的是,無效婚姻不能上訴判決錯誤怎麼辦?
一、無效婚姻不能上訴判決錯誤怎麼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如果對法院認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級法院上訴。
二、無效婚姻怎麼解除?
無效的婚姻,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也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予以解除。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規定:
(一)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二)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1、以重婚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2、以未到法定婚姻爲由宣告婚姻無效的,爲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3、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當事人的近親屬;
4、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爲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爲與患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爲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爲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爲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三)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
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無效婚姻通常情況下,在一審法院就會判決離婚,當事人認爲判決錯誤的可能是針對夫妻財產或者孩子的撫養權等這些問題。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向更高一級的法院進行上訴的,但是如果確實屬於無效婚姻的話,更高一級的人民法院針對婚姻關係肯定也是會進行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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