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不能結婚的幾種疾病
什麼是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沒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鑑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間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向男女雙方說明情況,提出醫學意見;經男女雙方同意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1、指定傳染病
是指《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以及醫學上認爲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母嬰保健法》第9條規定: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2、嚴重遺傳性疾病
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爲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母嬰保健法》第10條規定:此類患者在雙方同意下,採取長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結紮手術後不生育的,可以結婚。
3、有關精神病
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二、哪些親屬關係的人不能結婚呢
禁止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
一定範圍的親屬結婚,是我國傳統倫理道德觀念不能容許的,也是大多數人所不能接受的,往往會被認爲有悖婚姻倫理。這不僅僅是基於倫理道德上的要求,還是由於優生學上的原因。醫學科學已經證明,受遺傳基因的影響,近親結婚,容易將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給後代的健康與發展會帶去不可小覷的危害。
禁止結婚的親屬範圍具體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直系血親,就是有直接血緣關係的親屬。即生出自己和自己生出的上下血親親屬。具體包括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與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就是指從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血源而出的直系血親以外的三代人。具體包括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之間、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之間、堂兄弟姐妹之間、表兄弟姐妹之間及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之間。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將會發現許多新的不宜結婚的病種,婚姻法不明確患哪種病不宜結婚,可以規定爲“醫學上認爲不宜結婚的疾病”,具體由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規定。有人提出,遺傳病種類很多,遺傳基因不同,遺傳的情況不同,患嚴重遺傳疾病婚後生育的孩子不一定患遺傳疾病。
-
近親結婚是什麼?
律師解析:我國《民法典》明文規定不能近親結婚的範圍有男女雙方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一方不是出於自願,被脅迫結婚的;男或者女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這兩種情況也是不可以結婚的。如果是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的,屬於無效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
結婚後女方需要遷戶口嗎
結婚登記後女方不是必須要遷戶口。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爲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爲女方家庭的成員。由此可見,結婚後,不管是女方落戶到男方,還是男方落戶到女方,都是自願的。並不是女方一定要落戶到男方。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
-
再婚需要什麼辦理條件
律師解析:再婚登記結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方年滿22週歲,女方年滿20週歲;3、雙方均無配偶,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
結婚證丟失外地能補辦嗎??
律師解析:結婚證丟失外地是不可以補辦的。應持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合影到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或者是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我國法律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