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步驟是什麼規定?
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是每個人都應該享有、受法律保護的權力,但在一些偏遠山區和農村,極少數地方傳統習俗和風氣濃厚,由於落後觀念和封建思想作祟,搶婚、逼婚等強制限制人身自由、侵害婚姻自由權利的違法犯罪行爲依然存在,對於此類婚姻,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撤銷婚姻,那麼,撤銷婚姻的步驟是什麼規定呢?
1、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規定:
(1)受脅迫結婚的婚姻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結婚登記的機關請求撤銷婚姻。
(2)受脅迫的一方和對方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簽署雙方無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問題的聲明書;
(3)申請時距結婚登記之日或受脅迫的一方恢復人身自由之日不超過1年。
2、所需要件:申請人須在原婚姻登記處辦理申請手續。提供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要求撤銷婚姻的書面申請。
3、辦理流程:
(1)查驗上述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爲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註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係。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爲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3)當事人宣讀本人的申請書,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並在“監誓人”一欄簽名。婚姻登記處擬寫《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報所屬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符合撤銷條件的,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批准,並印發撤銷決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將《關於撤銷×××與×××婚姻的決定》送達當事人雙方,並在婚姻登記公告欄公告30日。婚姻登記處對不符合撤銷婚姻條件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撤銷原因,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除受脅迫結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請求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關於撤銷婚姻的步驟,首先申請人應向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資料以供審查,其次申請人當面填寫申請書並簽名,對於不會寫字的除工作人員外的第三方可代寫;最後申請人誦讀申請並簽字,婚姻登記機關報民政部門或鄉鎮府審查批准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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