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有無相互撫養的責任
一、兄弟姐妹有無相互撫養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明文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這是因爲兄弟姐妹,同出一源,從小生活在一個家庭裏,關係十分密切,當父母雙亡,或者父母無力負擔未成年的弟妹的時候,不能不念骨肉之情而置之不顧。
二、兄弟姐妹對於患有精神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嗎?
關於兄弟姐妹是否對患有精神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的成年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2月向江蘇省進階人民法院做出的《關於兄妹間扶養問題的批覆》中指出,依據婚姻法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其兄、姐均應承擔法定的監護責任。但是,監護責任在法律上不等同於扶養義務,只有當監護人與扶養義務人合二爲一時,監護責任與扶養義務才能夠混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監護人與扶養義務人分立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例如,父母爲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父母因特殊原因而暫時無法實際履行撫養義務時,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成爲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實際的撫養人。因此,法定的監護人是否必須承擔扶養的義務,該批覆指出,有負擔能力的兄長,對於喪失勞動能力、缺乏經濟來源、孤老無靠或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成年弟、妹,從道德上、法律上均應認爲負有扶養義務,而不能向社會推卸責任。
然而,由於這種“義務”在法律尚缺乏明文規定,因此,該批覆中也強調處理案件時應儘量採取調解的方式解決。
三、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的條件有哪些?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後需要,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如果父母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經年滿十八週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沒有扶養義務。
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否則,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就不能成立。
四、弟、妹對兄、姐承擔扶養義務要符合什麼條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養長大的,如果兄、姐對弟、妹不曾履行扶養義務,弟、妹對兄、姐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
(2)弟、妹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難以維繫,或者僅僅是能夠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麼他們也不負有扶養兄、姐的法定義務;
(3)兄、姐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如果兄、姐只是沒有勞動能力但有生活來源,或者兄、姐雖無生活來源但有勞動能力,弟、妹對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養義務。
一般在父母去世或者不具有撫養能力的情況下,作爲成年且有能力的哥哥或者姐姐,其實對尚未成年的弟弟妹妹是由撫養義務的。但這不能說兄姐就一定對弟妹有撫養義務,畢竟還是建立在一定條件之上,若條件不滿足那自然也就沒有這樣的撫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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