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能否離婚?
人生的美好時刻便是結爲夫妻,“恩愛兩不疑”。然而,婚後的生活卻是很多夫妻都提前預想不到的。婚後會因爲生活的種種爭吵,大鬧甚至嚴重者會離婚。但這種種原因中還有一種,那就是妻子不履行妻子的任務,讓丈夫得不到婚後生活的幸福感,那麼,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能否離婚呢?
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能否離婚呢?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一般來說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分居”是指夫妻間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包括停止性生活,經濟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關心、互相扶助等。
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說明夫妻關係已徒具形式,名存實亡。當事人以此事由訴請人民法院離婚的,如經調解無效,應准予當事人離婚。
即使分居二年,也必須經過法院進行調解等程序,確係感情破裂才能判決離婚。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
律師建議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以訴訟離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爲區分的界限。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 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是可以離婚的。
以上便是妻子不履行夫妻義務能否離婚的解答,在此奉勸各位已婚人士,兩個人在茫茫人海中能夠相識,相知,相愛是難能可貴的,一定要倍加珍惜。當決定要組成家庭的那一刻,就要想好以後堅決不會放手,不會離婚,否則會給自己,身邊的人帶來巨大的傷害。當今社會,每天有多的多的家庭會因爲種種問題而破散,希望你們不要是茫茫人海中的那一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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