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
一、婚後財產分割管轄法院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係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併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民法典》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二、解決婚後財產糾紛的方法
1、約定優先原則。契約自由是財產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完善夫妻財產製應進一步體現的精神。約定財產製正是這一精神的具體體現。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這也是訴訟法上當事人處分原則的重要體現。法官只有在當事人分割共同財產問題上出現爭議時,才需要依法居中裁判。但是,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應該是自願、善意、合法的,沒有規避法律、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侵害第三人利益。否則,該約定屬於無效。
2、平均分割原則。在我國,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割時,夫妻應該平均分割財產,即一人一半。這也是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婚姻過錯也應該與夫妻財產的分割相聯繫。在離婚案件中,追究當事人的過錯,並將其作爲一種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透過多分或少分夫妻財產的方式對有過錯的當事人進行懲罰,對無過錯的當事人給予補償。
4、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原則。在社會上,相對於成年男人而言,婦女、兒童、老人處於弱者地位,因此社會有必要強調其權益的維護,順應保護弱勢羣體利益的時代潮流。
三、婚後財產糾紛起訴依據
處理此類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爲,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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