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人死亡配偶能取嗎,有什麼規定?
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爲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藉公證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1、在沒有註銷存款人戶口的前提下,配偶持本人、存款人的身份證,取款。這種情況,是在銀行不知曉存款人死亡的前提下才可以,否則銀行會拒絕這種方式。
2、如果存款人戶口註銷或銀行知曉存款人死亡,應該由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共同到公證處辦理一份公證書,證明存款的處理方式,指定存款支取人。然後憑公證書、死亡證明、指定取款人的身份證到銀行辦理取款。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條
儲蓄存款的所有權發生爭議,涉及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應慎重處理。(一)存款人死亡後,合法繼承人爲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二)存款人已死亡,但存款單持有人沒有向儲蓄機構申明遺產繼承過程,也沒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決書,直接去儲蓄機構支取或轉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儲蓄機構都視爲正常支取或轉存,事後而引起的存款繼承爭執,儲蓄機構不負責任。(三)在國外的華僑和港澳臺同胞等在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或委託銀行代爲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在國內者,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四)在我國定居的外國公民(包括無國籍者),存入我國儲蓄機構的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提取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協定的具體規定辦理。(五)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系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並由我駐所在國使領館認證後,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再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與我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居住國外的繼承人繼承在我國內儲蓄機構的存款,能否匯出國外,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六)存款人死亡後,無法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當地公證機關證明,按財政部門規定,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羣衆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國庫收歸國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歸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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