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損害賠償標準是什麼?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形成事實的婚姻關係後,要想獲得合理的賠償,最好是舉證有關傷殘的驗傷單、對方損害自己時保留的真實照片、錄音等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爲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1)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援;
(2)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不予支援;
(3)無過錯方作爲離婚案件的原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否則視爲放棄;
(4)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如果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就此起訴;
(5)無過錯方作爲離婚訴訟的被告,在一審期間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經過調解不成時,無過錯方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提出;
(6)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離婚損害賠償應在一年內提出,對於無過錯方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已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離婚後又反悔起訴的,法院不予支援。
因爲事實婚姻而需要進行賠償的話,首先要說明自己哪裏受到的損失,受到損失的證據是什麼。其次,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說明雙方之間的確存在事實婚姻的證據,這樣法院才能夠判決雙方之間有明確的損失賠償責任。否則法院很難斷定雙方之間是否真正存在婚姻關係以及損失賠償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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