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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法變動有哪些?

一、民法典合同法變動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法變動有哪些?

變化一:明確規定選擇之債

《民法典》合同編第515條至第521條分別規定了選擇之債、按份之債、連帶之債,值得注意的是,在沒有約定時,首先由債權人選擇履行標的,債權人不及時選擇時,選擇權轉移給債務人。

變化二:情勢變更中不再強調“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條規定,與之前條款相比不再強調“非不可抗力”這一條件,合同出現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別困難的情形,產生的原因可能是因爲當事人的行爲導致的,此時構成當事人違約;也可能是因爲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這種非因當事人的原因導致的,此時當事人不構成違約,相應的法律後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則處理。

變化三:對債權人代位權進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條規定,將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的權利由到期債權擴展至“債權”(不強調是否已到期)及“有關的從權利”,如擔保物權、主張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等;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條件之一由“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這一模糊的表述更爲明確地表達爲“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的實現”。

變化四: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一併轉讓

《民法典》第547條規定,明確從權力的轉移系隨債權自然轉移,不受登記或佔有的影響。

變化五:新增債務人抵銷權一種情形

《民法典》第549規定,增加債務人行使抵銷權的另一種情形: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於同一合同產生。在雙務合同中,實際就是即使轉讓人轉讓了債權,債務人也可以向受讓人主張轉讓人對其存在雙務合同相關義務以進行抵銷。

變化六:第三人加入債務

《民法典》第552條規定,第三人加入債務時應有與債務人的加入債務的約定或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通知後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視爲同意,並規定了加入後債務人的責任類型爲連帶債務。

變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條規定,新增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爲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民法典》第564條規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的情況下,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時間,沒有行使的話,該權利消滅。

變化八: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條規定了無權處分的相應法律後果。即無權處分的買賣合同有效。若是因爲沒有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而導致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無法發生移轉的情況下,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這既可以保護買受人,又懲罰了此類無權處分行爲。而此條規定對於所有權者而言也沒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時,才能阻斷所有權人物權追及效力。

變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權,新增合理期限

《民法典》第634條規定,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數額達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支付到期價款的,出賣人享有請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的權利。

變化十:所有權保留中登記對抗主義

《民法典》第641條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但是未經登記,出賣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變化十一:禁止高利放貸

《民法典》第680條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變化十二:保證合同責任變化

《民法典》第686條規定: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保證人承擔的不再是連帶保證責任,而是一般保證責任。即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變化十三: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物業服務合同、中介合同、合夥合同

《民法典》第761條規定,保理即爲供貨商以融資爲目的,銀行購買應收賬款後,對應收賬款進行管理,包括還辦理帳款催收(收取與催討)、信用調查、短期資金的融通、帳務管理及諮詢等服務。《民法典》第762條至768條對保理合同進行了規定,如保理的通知,有無追索權的保理規定等。

《民法典》增加物業服務合同專章,《民法典》第937條至950條規定了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物業公司定期報告、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等。

《民法典》規定了中介合同專章,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965條規定,委託人想出售、出租房屋,委託了中介機構,利用他們提供的資訊源,認識了買家、賣家或承租人,繞開中介訂立了合同成交的,還是需要付中介費。

《民法典》第967條至978條規定,其規定了合夥合同的協議、表決、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的終止等。

變化十四:霸座行爲等規制

合同編中加強了對旅客權利的保障,如根據《民法典》第815條的規定,必須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有效時間、班次、座位號乘坐,旅客無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級乘坐或持失效客票乘坐的,應當補交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變化十五:建設工程合同方面調整

《民法典》第806條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四條、第八條表述中的“非法轉包”糾正爲“轉包”。

根據《民法典》第793條第1款規定,將《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中“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改爲“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此擴大了工程質量合格的適用情形例如承包人中途停止施工。將“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改爲“可以參照合同關於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二、《民法典》之中明確規定身份協議參照適用合同編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係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新的《民法典》實施之後,《合同法》等的法律歸於無效,故此原本應該由《合同法》調整的爭議發生之後,爭議當事人若是想要尋求法律的幫助,那麼需要先了解新法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