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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定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一、法院判定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法院判定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需視具體情況來定,提供夫妻之間感情破裂的證據就可以,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如何沒有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複印件;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爲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是必不可少的。

二、去法院起訴離婚多久開庭?

一般是立案後的一個月內就會開庭。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離婚訴訟費是由原告收到繳費通知次日起7日內繳納。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內交納案件受理費。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去法院起訴離婚,需要證明夫妻之間感情分離,立案之後大概會在一個月內開庭,訴訟離婚屬於民事案件,可以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也可以適用於簡易程序審理,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若是用於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