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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員離婚分割財產嗎?

服刑人員離婚分割財產嗎?
服刑人員離婚分割財產嗎?

一、服刑人員離婚分割財產嗎?

1、服刑人員離婚可能會分割財產、也有可能不分。

服刑人員離婚也需要按照平等的原則分割,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一方處於服役期間,法院也有可能並不會判決離婚。

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爲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視爲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二、起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一方處於服役期間,法院也有可能並不會判決離婚。法院審理確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不管一方、或者雙方是否處於服役期間,都可以判決離婚。若是男女雙方有婚內共同財產,法院在判決書之中,通常還會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方案等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