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對財產分割不服可以上訴嗎?
一、離婚後對財產分割不服可以上訴嗎?
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男女雙方對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在一年內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就是指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時候,離婚財產分割照顧無過錯方,及對無過錯方對分財產。此項原則根據地區的實際操作不同,沒有明確的定論。主要還是看法官是否認可此項分割標準。
離婚後對財產分割不服的,顯然是可以上訴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財產分割是具備法律效應的,在簽訂離婚協議後,除非存在另一方存在私自轉移財產等行爲造成一方經濟損失的情況下,纔可以進行變更,但如果雙方沒有相關侵權行爲的,還是需要以簽訂的離婚協議上離婚財產分割的方法爲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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