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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漏分的財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案情簡介

離婚漏分的財產 起訴要求重新分割

原告覃某與被告施某原系夫妻,2013年12月兩人在石門縣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住房1套歸女方施某所有,門面1套歸男方覃某所有,夫妻共同存款7萬元用於兒子攻讀大學和考研。離婚後,原告覃某發現被告施某帳戶內有住房公積金125000元,未予分割,便找施某要求平均分割。施某卻認爲該筆公積金已經計算在夫妻共同財產之列,協議離婚時將公積金與房屋捆綁一起,已經分給了自己,拒絕重新分割。覃某無奈將施某訴至法庭,要求對施容帳戶內的125000元公積金予以重新分割。

辦案思路及心得

原告覃某與被告施某經自願協商,所簽訂的離婚協議,系雙方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合法有效。若該筆公積金與住房捆綁一起分給了原告,雙方肯定會在離婚協議中予以註明。離婚協議中未提及該筆公積金的處置情況,屬於遺漏分割,應當依法重新分割。鑑於目前我國住房公積金的提取僅限於帳戶所有人,且必須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房屋或者退休等條件下才能提取帳戶餘額,因此,本案原告覃某無法實際分割該筆公積金,該筆公積金款項應歸被告施某所有,由施某給予原告適當補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綜合考慮原、被告經濟條件,同時根據照顧女方原則,判決施某帳戶上的125000元住房公積金歸原告施某所有,施某補償原告覃某55000元。判決生效後,施某當即履行了付款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