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給配偶,能撤回嗎?
婚前房產全部或部分贈與給配偶,能撤回嗎?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贈與來處理。
由此,我們得出兩點:
1、在雙方結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將自己的房產贈與給另一方,在沒有辦理公證,沒有辦理過戶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2、在雙方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約定一方個人房產歸雙方共有,在沒有辦理公證手續,也沒有辦理房產假名手續的情況下,贈與一方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或者婚姻存續期間將婚前一方的房產透過協議的形式約定給另一方或者約定爲共有,是一種贈與行爲,這個需要和婚姻財產約定區別開。
民法典第1065條是對婚姻財產約定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這其中,沒有包括將一方財產約定爲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專業離婚律師建議大家在籤協議時,可以從這幾方面區分是婚內財產協議還是贈與:
1、婚姻財產協議是雙方達成的合意,贈與是當方面的行爲。
2、處分對方不同,婚內財產協議處分的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處分的是一方個人財產。
3、交付方式不同,撤銷方式也不同。
夫妻財產約定無須交付財產,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而夫妻財產贈與則必須以交付爲標準,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交付財產,不動產的權利轉移需要變更登記,夫妻之間的贈與才發生所有權的轉移。作爲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享有撤銷權。
作爲受贈一方,如果想完成贈與這個動作,在簽訂協議後,一定要辦理公證或者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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