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義務需要履行嗎?
1、離婚時一方對另一方的補償義務可能需要履行、也有可能不需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要求經濟補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經濟補償以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爲前提。對於雙方沒有約定實行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直接多分或者予以補償。因此,這種情況下一般不需要向另一方主張經濟補償請求權。只有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用來補償爲家務付出較多義務一方的損失時,纔可以請求對方以個人財產給予適當補償。
(2)必須是提出需要經濟補償的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付出了較多義務。經濟補償實際上是一種勞務補償,它的產生是因爲夫妻共同生活中勞務付出的差異,只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的,才能行使經濟補償請求權。
二、 離婚時一方對生活困難的一方有扶助義務嗎?
1、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這種離婚後的經濟幫助,是由於原來的婚姻關係而派生出來的一種責任,是具有一定條件的。
(1)受到幫助的一方必須是生活有實際困難,且本人無力解決。
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經濟幫助應限於在離婚時提起。
對離婚時經濟並不困難,離婚以後發生的經濟困難,不予幫助,否則對於給予幫助的一方是不公平的。
(3)提供經濟幫助的一方必須有幫助他人的能力。
如果提供幫助的一方自身的經濟收入都滿足不了自已的生活需要,即使前兩個條件成立,也不能強令爲對方提供經濟幫助。可見,法律這樣規定主要從社會整體福利角度考慮的。
(4)這種經濟幫助僅限於一定的期限。
國爲這種經濟幫助是用來解決離婚時一方的生活困難的,因而一般是臨時性的而非長期的。
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是公民應盡的義務,若是在夫妻關係之中,一方相較於另一方負擔此類義務較多的,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向另一方提出活得久經濟補償的請求,當然,並非只要提出請求就可以得到補償,對於對方不補償引發離婚糾紛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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