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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一定需要有律師寫嗎?

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一定需要有律師寫嗎?

一、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一定需要有律師寫嗎?

1、不服一審財產分割二審代理詞並不是一定需要有律師寫,通常以下相關人員都可以書寫代理詞: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2、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理人。

無訴訟行爲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爲法定代理人代爲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互相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爲訴訟。

二、財產等民事糾紛一審不服怎麼申請二審?

1、立案

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2、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

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7】宣判。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再審。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財產等的民事糾紛發生之後,若是當事人在拿到法院下發的一審判決書之後,對判決不服,則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內,向法院提出再審請求。通常一審不服提出二審後,若是對二審判決再不服,也不得再次提出上訴請求,這是由於再審的次數限制爲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