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小孩撫養權不變更可以嗎?
一、離婚小孩撫養權不變更可以嗎?
可以,在夫妻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確定依據是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出發,保護孩子健康成長予以確定的。
當雙方在離婚的時候,不論是出於何種原因,都會將對子女的安排放在要求解除後最重要的一個問題。但是,當離婚後,撫養子女的一方出現了一些客觀的情況時,這就包括一方不能撫養子女,或者一方認爲自己條件優越,應當承擔撫養子女的責任等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子女的撫養就成了一個應當解決的問題。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會予以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這些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實際情況的需要,並且同時也是從有利於子女成長的原則來判斷的。不管男女出於什麼目的離婚,而子女終究是無辜的。因此,不管出於何種目的和原因,對於因爲子女產生了糾紛後終究應當有一個好的解決方式。
二、離婚撫養權的歸屬
1、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爲原則。
2、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3、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4、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夫妻雙方離婚後可以就孩子的撫養權歸屬問題進行協商並達成協議,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哺乳期內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會判由母親撫養,並且法院會根據男女雙方經濟狀況、身體狀況等因素來綜合考慮判決孩子的撫養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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