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怎麼放棄撫養權?
一、離婚案怎麼放棄撫養權?
夫妻雙方感情破裂,離婚時如果不選擇直接撫養孩子,可以透過協商形式達成共識,對於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撫養費,拒不履行撫養義務屬於違法行爲,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嚴格來講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因爲,只要是父母,對孩子就有撫養的義務,孩子的成長當然需要物質的支撐,因此,撫養權是不能放棄的。只是,在實踐當中,撫養權的體現方式不一樣,比如在離婚案件中,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與孩子一起生活的,不僅要支付金錢,同時還要付出管教孩子的勞動;不親自撫養孩子的一方是支付撫養費的,不與孩子生活在一起,但是有探視孩子的權利。
其次,監護權也是不能自動放棄的,只能由法院判決,由於某種原因剝奪父/母的監護權,那麼,父/母就不能親自照管孩子的生活、教育,不能與孩子住在一起,沒有探視權,沒有管理孩子的財產的義務,不能給孩子當代理人等等,但是,撫養義務(這裏主要指物質上支援孩子成長的義務)是不能免除的(如果該父、母有撫養能力)。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撫養權的歸屬有哪些規定?
(一)兩週歲以下的子女,屬於哺乳期內,爲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爲),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二)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爲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7、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夫妻雙方在進行離婚的時候,首先應該將雙方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以及撫養權問題協商好。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話,就可以進行簽署離婚協議,再到民政部門進行辦理離婚,如果雙方之間協商不下的話,是可以透過法庭來進行訴訟離婚達到離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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