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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有效嗎

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有效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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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協議約定婚後所得歸各自所有有效嗎

婚前財產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就雙方各自婚前、婚後所得的財產的歸屬所作的約定。約定的內容可以是婚前財產及婚後各自所得歸各自所有,可以約定爲共同所有。依據我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而《婚姻法》第17、18條是關於夫妻財產的歸屬的規定,因此透過比較可以看出,《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法定的夫妻財產製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雙方已經對自己現有和未來的財產有了安排,可以透過婚前財產協議來實現的。
而對於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問題,婚前協議要明確雙方自願達成,約定內容不違法國家法律法規、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沒有剝奪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權利,經雙方簽字確認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