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該怎樣解除
婚前調查1.41W
律師解析:如果構成事實婚姻可以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則是同居關係,不需要特殊的手續,隨時可以解除關係。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如果不屬於事實婚姻的,則是同居關係,不需要特殊的手續,隨時可以解除關係。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按事實婚姻處理。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條
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
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
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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