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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彩禮錢婚後女的要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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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彩禮錢婚後女的要還嗎

一、結婚的彩禮錢婚後女的要還嗎

結婚的彩禮錢婚後女的是否要還需要雙方能否協商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以下幾種情形可以退回彩禮:

第一種情況,所謂的名義上結婚就是沒有正式的結婚登記,這是私下父母給辦的酒席,就被認定爲結婚,男方有權向乙方申請要回彩禮。

第二種情況,爲結婚湊夠了彩禮錢,男方背了一屁股債,新娘卻跑了,這時候男方家庭就可以要求女方退回彩禮錢。

第三種情況,男女雙方雖然登記結婚了,但是實際上未生活在一起,那就不能算是真正結婚。若是女方帶着彩禮錢走了,男方就可以申請收回。

二、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

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爲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

‘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爲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本案中,被告人家庭經濟狀況本身就很差,不能維持正常生活,尚依靠單位給予經濟幫助,給付彩禮後其生活就更加困難了,應認爲被告的這種生活狀況,屬於“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的情形。

可以退還彩禮的情形有雙方已經辦理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以後未生活在一起的,則需要退回彩禮的金額。如果雙方已經離婚的,或者給予彩禮一方因爲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則同樣需要歸還彩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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