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房寫一個人名算共同財產嗎
首先,我們需要搞清楚的一件事就是,在法律上面那些財產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在法律上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首先,屬於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的是:
1、在夫妻雙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這一個階段裏面所購買的房子,如果夫妻雙方之前沒有明確的說明房屋是屬於哪一方的,即便是房產證上面只寫明瞭夫妻雙方中的某一個人的名字,那麼也應該認定這是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由夫妻雙方的某一方的或者是雙方的父母出資所購買的房產,房屋的產權登記在出資雙方父母中的某一方子女名下的那麼這所房產可以被認定爲是夫妻雙方按照自己父母的在購買房屋時所得出資份額來按份共有擁有的房產,當然當事人雙方有其他的約定的除外。
如果所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夫妻所共同擁有的,那麼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里面的一方當事人想要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話,在相關的評估單位對於這所房屋進行評估了以後,再對於另外一方進行一定的補償;如果夫妻當事人雙方都想要擁有這所房屋的一個所有權的話,當事人雙方先對於這所房屋進行競價;如果夫妻當事人雙方都不想要擁有這所房屋的一個所有權的話,由當地的人民法院對於這所房屋再進行拍賣,然後再重新進行財產的分配。
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的:
在結婚之後由夫妻雙方的一方父母出資爲自己的子女所購買的房產,房產的產權登記在這個出資人的子女名下的,可以根據我國相應的民法典的一個規定,應該被當作是隻對於自己的子女這一方的單獨贈與,這份房產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結婚後買房後買的房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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